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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应该以什么级别的行政区划开头?

企业名称应该以什么级别的行政区划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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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的构成通常包含四个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以“中山穿云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例,“中山”代表行政区划名称,“穿云箭”为字号,“税务师事务所”则体现其行业属性,“有限公司”则表明了其组织形式。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涉及村、镇、区/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层级。


    首先,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准确反映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例如“中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县**商贸有限公司”。若使用市辖区名称,则需同时注明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如“中山市南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于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结合使用,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如“中山市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若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使用括号明确标注,如“飞鹰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而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亦可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例如“龙源鑫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地在县、市行政区范围内,名称可直接冠以县、市行政区划名称,无需额外审批。若需冠以省行政区划名称,则需满足一定条件,以广东为例,以下情况的企业可申请名称冠以“广东”、“广东省”: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

    二、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三、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已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申请冠以“广东”、“广东省”字样。


    对于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作为企业名称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如“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


    此外,外商独资或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其名称中包含外国投资者字号,可依法在名称中加注“(中国)”字样,如“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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