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构成通常包含四个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以“中山穿云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例,“中山”代表行政区划名称,“穿云箭”为字号,“税务师事务所”则体现其行业属性,“有限公司”则表明了其组织形式。其中,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元素,旨在独特标识并区分不同企业,具有显著的识别性和专有权。
企业字号的选择往往蕴含了企业的文化、愿景、产品特性或创始人理念等,是塑造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一环。一个恰当的企业字号不仅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还能提升消费者对企业的记忆与认同感。
关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构成。
2.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原则上不得用作字号,除非其具备其他含义。
3.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作为字号使用。
4. 除非存在投资关系,企业名称应当确保在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与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不相同。
具体而言,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以下同行业或未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a. 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但存在投资关系的除外;
b. 已注销或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但存在投资关系或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c. 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但存在投资关系的除外。
字号相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但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b.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但行政区划名称或组织形式不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相同;
c.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