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时,仅可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且该名称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在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的构成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以“中山穿云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例,“中山”代表行政区划名称,“穿云箭”为字号,“税务师事务所”则体现其行业属性,“有限公司”则表明了其组织形式。
关于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提及的行政区划名称需为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使用时,应同时标注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若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若企业名称需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字号方面,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也可作为字号。
在行业或经营特点上,企业名称需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未规定,可参照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等表述。
在组织形式上,企业需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各类合伙形式或“个人独资”等。
对于有投资关系或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包含另一企业的名称或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但企业名称的选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