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构成通常包含四个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以“中山穿云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例,“中山”代表行政区划名称,“穿云箭”为字号,“税务师事务所”则体现其行业属性,“有限公司”则表明了其组织形式。
企业需依据其内部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明确标注相应的组织形式。具体而言:
(1)公司类企业需在名称中明确标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字样;
(2)合伙企业需在名称中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需在名称中标注“(个人独资)”字样。
此外,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包含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并附加“分公司”、“分厂”、“分店”等标识性词汇。对于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还需在名称中标明其国籍及责任形式。
若某已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三家或以上的企业法人,可在其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同时,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名称亦可使用企业集团名称。